作者: 编辑

  • 越南最新经济口岸优惠政策

      越南政府刚刚颁行对于经济口岸的财政机制,政策的各项规定。

      根据规定,为了为口岸招商引资,政府将的各项税款实行优惠政策。

      直接在口岸工作生产经商的越南人以及外国人,在口岸区域得到的生产经商所得的收入可以享受,在属于优惠政策区域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减免50%。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免缴纳增值税的对象包括:从属于经济口岸非关税区出口到国外的货物服务;在经济口岸非关税区里进行销售的生产服务;从外国进口到经济口岸非关税区进行销售的服此外,对于在经济口岸其他职能部门以及越南本地出口到经济口岸非关税区的货品和服务也采用增值税0%的政策,除了一些规定上无法采用增值税0%的场合以外。

      在经济口岸内除了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能够享有优惠以外,进出口税也同样享有优惠政策。

      除了能够免除进口税的非关税区以外,进口货品以在经济口岸内创造有固定资产的投资预案,包括国内还未生产的用于工业传送的设备,机械,运输工具;国内未能生产的用于生产设备,机械的运送工人,原料,物资的工业传送带……

      对货物进口免税的政策在开拓投资预案,工业改组,工业更新方面得到采用。

      此外,把货物从这个非关税区送到另一个非关税区要缴纳进出口税。

      货物在经济口岸非关税区生产加工组装后可以免费出口。在经济区的某些建材也享有进出口免税的权利。

      尤其是在经济口岸区的经销商更是享有土地税,水税的优惠政策,其中,一些被政府圈为鼓励投资的区域的土地税是可以完全免除的。而有一些预案只在11-15年内可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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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越南单方提前终止授权合同的若干规定

      越南对于授权方或被授权方不满意对方做法的场合,可以单方面要求终止授权合同以及索取本身的合法权益。

      授权合同或授权书只是一种授权形式,授权的定义是某人以另一个人的名义在授权代表范围内履行民事交易,以维护授权者的合法权益。

      各方可协议选择哪种授权形式。对于授权合同,授权方和被授权方要一同签订合同。对于授权书,只有授权方签字和盖章。

      根据2005年越南《民法》规定,单方取消授权合同是授权方的自主意愿,不需理由。授权方可以随时要求终止合同,但必须支付相当与被授权方已完成工作部分的酬劳或赔偿损失(若事先有协议)。

      对于没有酬劳的授权场合,授权方也可以随时终止合同,只要在适当时间内提前通知被授权方。如果单方违规终止或取消合同,若造成损失将要做出赔偿。

      实际上,授权合同若经过公正确认(尽管没有规定)更具法律效力。因这授权合同除了双方签字外,还有第三方确定其真实和合法性。只是当终止或取消经过公正确认的授权合同,在法理方面稍微有不同,取消或终止合同是单方面的法理行为,不是双方或多方,所以手续上不一定要各有关方都同意,单方取消或终止合同的通知书也不必公正确认。

      然而,2006年越南《公证员法》规定“修订、补充、或取消经过公正确认的交易合同,须事先得到相关各方以具公正确认的文本表示通过或同意”。这规定无形中限制了授权或被授权方单方取消合同的权限。公证员通常只以“协议终止合同”的形式公正单方取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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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越南对电子商务原则与禁止行为的若干规定

     电子商务的优势在于便捷和方便,但交易双方必须防范蕴藏的风险。

      为了限制各违规行为,越南政府已规定在越南领土参与电子商务的主题须遵守的条款。

      电子商务经营活动违规包括经营假货或违反知识产权的服务;组织营销网络,其中每人要缴交一笔款项和说服别人参与时将获分红或领奖金,错误提供有关建立网页通知手续的资讯等诈骗行为。

      电子商务网页的资讯违规:假冒资讯,提供一些刊登与之前公布资讯不相符的内容链接,故意误导与其他商人、组织或个人的关系。

      电子商务网页交易违规:诈骗客人,假冒其他商人、组织或个人的资讯以参加电子交易活动,干预资讯设备操作系统和互联网浏览器,以违规保存网页。

      其他违规行为如:盗窃、使用和泄露有关商业秘密的资讯,或未经同意擅自透露商人、组织或个人的资讯。假冒或模仿网页界面也牟取利润,或误导、破坏客人对该商人、组织或个人的印象。

      参与电子商务的对象众多,其中包括在越南领土活动的商人、组织和个人。因此,上述交易活动须受法律管制和约束,遵守相关规定原则。

      电子商务的自由、自愿协议原则: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自由协议权限有助于确定有关各方的权益和义务,也作为日后交易纠纷(若有)的解决依据。

      确定经营范围原则:若网页没有具体列明地域范围,将获理解为货品买卖、服务供应和贸易促进会在越南全国辖区内进行。

      确保消费者权益的义务原则:遵守《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例如合同规定的交易关系、产品责任、投诉权、损失赔偿权,尤其当卖方直接刊登关于产品、服务的资讯,设施供应的组织就不是负责向消费者提供资讯的第三方。

      受限制或有条件经营的货品、服务的经营原则:例如香烟,酒精浓度高于15度的酒类饮料,猎枪和弹药广告,或有刺激暴力性质的产品等,都要遵守法律对这些产品内容和形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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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越南对外国代办处事业辅助制度

      外国总公司在越南开设代办处,如果代办处停止活动,企业必须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企业因为更改结构、革新技术、或经济理由而进行合并、合一、划分,导致代办处停止活动和劳动者失业的场合,资方要支付失业辅助金给劳动者。

      获总公司支付失业扶助金的条件是劳动者必须在企业工作12个月以上。扶助金将按一下方式计算,每年工作时间就将相当于一个月薪资,但对于每位劳动者,资方起码要支付两个月薪资作为失业辅助。因此,已在企业工作12个月以上但不足两年的劳动者,失业辅助金将是两个月薪资(相当于失业辅助金规定最少金额)。

      用以计算失业扶辅助金的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在代办处的工作时间扣除当事人参加失业保险和已获得企业支付离职辅助近的时间。对于余下的零星月份,将按一下方式计算:如果不足一个月,将不获得失业辅助;从1至6个月以下,失业辅助金是半个月薪资,6个月以上将获视为1年,将获领相当于1个月薪资的失业扶助金。

      计算失业扶助金的薪资是劳动者失业前6个月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平均薪资,包括:薪资、区域津贴、职务津贴(若有)。

      失业辅助金会在劳动者失业后的7天内,直接在工作地方或最方便劳动者领取的地方发放。

      因此,当外国公司结束在越南代办处的活动,企业有义务支付失业辅助金给具备享上述制度条件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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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越南国将立法加强国有资本管理

      越南国会经济委员会于5月7日在胡志明市召开第10次全体会议,讨论《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投资与管理法》草案。

      大部分与会代表同意颁布这部加强企业国有资本管理的法律。越南财政部副部长陈文孝表示,该法律草案建立在完善的机制和政策基础上,建立了清晰的法律框架,解决了企业投资活动中的困难,提高了国家管理经济活动的有效性和效率。陈文孝表示,该法律草案经过大范围调整,预计可避免与《国家预算法》、修订后的《企业法》、修订后的《投资法》和《公共投资法》等现有法律重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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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越南财政部将上调烟酒特别消费税

      据财政部正在征询意见的《特别消费税法若干条文修正与补充法》草案,预计自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底,香烟、雪茄和其他烟草制品的税率,将从目前的65%调升为75%。于此同时,自2018年1月1日起,酒精含量自20度以上的酒类税率,将自50%调升为65%,20度以下的酒类税率从25%调升为35%,啤酒产品税率从50%调升为65%。

      此外,该草案还补充了以下两类课税产品:不含酒精汽水税率为10%;从事通过短信评选、预测结果和得奖的经营或偶的那个,税率为30%。

      从2月9日起,晚上申报、缴纳网页http://kekhaithue.gdt.gov正式开通。在试行期间,只在河内、北宁和永福3省市进行,该网页将与越南投资与开发股份银行(BIDV)联网。网上缴税将给纳税人带来许多便利,其中,包括省时、节省申报报表;节假日仍可缴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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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仲裁法》

    为保障经济合同制度的效力,维护经济活动领域的秩序、章程,增强社会主义法制,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第一00条和第一0七条制定经济仲裁法。本法规定经济仲裁组织的经济仲裁诉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经济仲裁是依照法律解决经济合同纠纷、处理违反经济合同法行为和实现国家有关经济合同制度管理的机关。

    在自己的职能范围内,经济关系仲裁维护经济合同的严肃性,保护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提高经济关系中各方的责任感。
    在经济活动中,经济仲裁以身的活动,对经济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以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增强社会主义法制。

    第二条
    经济仲裁有以下任务和权限:

    1.解决经济合同纠纷。
    2.对违反经济合同法的行为进行检查、结论和处理。
    3.宣传、引导实现经济合同法和经济仲裁法。
    4.经济合同和经济仲裁业务工作的培训。
    必要时,经济仲裁可以被授予其他任务和权限。

    第三条
    在解决经济合同纠纷,处理违反经济合同法行为时,仲裁员只依法办事,对自己作出的决定负法律责任。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对仲裁员的经济合同纠纷的解释、违反经济合同法的处理均不得进行干涉。


    第四条

    经济仲裁要根椐经济合同条款、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本着依法协商一致的原则,解决经济合同纠纷。各方不能协商一致或协商违反法律时,则由经济仲裁裁决。

    第五条
    纠纷各方在经济仲裁讼诉中有平等的权利与义务。

    纠纷各方可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在经济仲裁面前通过辩论或证明,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纠纷各方有权委托律师或他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权在经济仲裁讼诉中用自己通用的语言、文字和方言。

    第六条
    经济仲裁裁决自签署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认真执行;各经济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所有个人必须尊重。

    在关经济单位、机关、组织,根据自身的职能,有责任执行经济仲裁裁决。
    对经济仲裁裁决的申诉权给予保护。
    有申诉时、发现有违反法律时或发现新的情节时,经济仲裁裁决要复审。

    第七条
    经济仲裁在作出解决经济合同纠纷、处理违反经济合同法裁决的同时,要通知和要求有关经济单位、机关、组织采取必要措施,排除在这些单位、机关、组织发生违 反法律的原因和条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有关经济单位、机关、组织必须将所采取的措施报告经济仲裁部门。


    第八条

    经济仲裁与执行机关、经济技术部门的管理机关相配合,研究和实现防止经济关系中的违法办法。


    第二章 经济仲裁组织

    第九条
    经济仲裁组织包括:

    1.国家经济仲裁;
    2.省、中央直辖市和相当级别和经济仲裁;
    3.县、郡和相当级别的经济仲裁。
    国家经济仲裁受部长会议直接领导。
    地方经济仲裁受同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同时受上级经济仲裁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经济仲裁包括主席,1或2名副主席,仲裁员。经济仲裁主席领导经济仲裁机关,必要时担任仲裁员。

    经济仲裁副主席根据经济仲裁主席的分工协肋主席工作,必要时担任仲裁员。
    仲裁员有解决经济合同纠纷、处理违反经济合同法的任务。
    仲裁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廉洁公正,必须具备必要的法律和经济管理知识。

    第十一条
    国家经济仲裁,省、中央直辖市和相当级别的经济仲裁成立仲裁委员会,为同级经济仲裁机关主席团领导经济仲裁机关提供咨询。

    仲裁委员会包括主席、副主席和主席指定的部分仲裁员。

    第三章 各级经济仲裁的权限和任务
    第一节 国家经济仲裁

    第十二条
    国家经济仲裁是解决经济合同纠纷、处理违反经济合同法行为的最高经济仲裁机关;指导、引导各级经济仲裁在经济仲裁讼诉中正确和统一运用法律;引导实施经济合同法和经济仲裁法;总结经济合同和经济仲裁的工作实践;拟定经济合同法和经济仲裁法的草案。

    第十三条
    国家经济仲裁的权限

    1.根椐各方要求,解决款额在5亿越盾以上的经济合同纠纷;如纠纷一方或各方为外国组织、个人,不受纠纷款额的限制。
    2.解决纠纷款额在2亿越盾以上,纠纷各方不在同一省、中央直辖市和相当级别,且各方没有让其他经济仲裁解决的要求的经济合同纠纷。
    3.由自身发现、或根椐有关经济单位、机关、组织、省、中央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相当级别的要求,对全部或部分无效的经济合同进行检查、拿出结论和进行处理。
    4.受理对省、中央直辖市和相当级别经济仲裁解决经济合同纠纷、处理违反经济合同法裁决提出的申诉;对国家经济仲裁机关仲裁员的裁决提出的申诉,由国家经济仲裁主席受理。
    5.监督省、中央直辖市和相当级别经济仲裁解决经济合同纠纷、处理违反
    经济合同法行为作出的裁决,受理对以上经济仲裁裁决提出的申诉。国家经济仲裁主席监督国家经济仲裁机关仲裁员的裁决。
    6.发现新情节时,对省、中央直辖市和相当级别经济仲裁机关仲裁员解决经济合同纠纷、处理违反经济合同法行为所作的裁决进行复审;国家经济仲裁机关裁员的裁决由国家经济仲裁主席审查。

    第十四条
    国家经济仲裁机关仲裁员委员会有以下任务和权限:

    1.有关经济仲裁活动的方针、措施,经济合同法、经济仲裁法草案起草,向国家经济仲裁主席提供意见。
    2.根椐国家经济仲裁主席的要求,审理对国家经济仲裁机关仲裁员,省、中央直辖市和相当级别经济仲裁机关的裁决提出的申诉和对这些部门的裁决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3.根椐国家经济仲裁机关仲裁员的建议,就解决经济合同纠纷、处理违反经济合同法行为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国家经济仲裁主席由部长会议主席任免。国家经济仲裁副主席和国家经济仲裁机关仲裁员由部长会议主席根据国家经济仲裁主席的提议任免。

    第二节 省、直辖市和相当级别的经济仲裁

    第十六条
    省、直辖市和相当级别的经济仲裁的权限:

    1.根椐各方的要求,解决经济合同纠纷不受经济合同纠纷部分的价值限制。如一方或各方为外国经济组织或个人,可要求河内、胡志明市、海防或广南岘港省经济仲裁解决。
    2.解决以下情况下各方没有让其他经济仲裁解决的要求时的经济合同纠纷:
    (1)如纠纷在2亿越盾以下,纠纷各方不在同一个省、中央直辖市和相当级别部门,则由被讼诉方的省级经济仲裁解决。
    (2)各方在同一个省、中央直辖市和相当级别部门,但不在同一个县、郡和相当级别部门;双方同在一个县,但该县还未建立经济仲裁。
    3.解决由国家经济仲裁授权解决的经济合同纠纷。
    4.对本身发现、或根椐有关经济单位、机关、组织和县、郡人民政府及相当级别部门的要求,对全部或部分无效的经济合同进行检查、拿出结论和进行处理。
    5.受理对县、郡 和相当级别部门经济仲裁解决经济合同纠纷、处理违反经济合同所作的裁决提出的申诉。
    6.监督县、郡和相当级别部门经济仲裁解决经济合同纠纷、处理违反经济合同法行为所作出的裁决。
    7.如发现新情节,对县郡和相当级别部门经济仲裁解决经济纠纷、处理违反经济合同法所作的裁决进行复审。

    第十七条
    省、中央直辖市和相当级别经济仲裁的仲裁员委员会有以下任务和权限:

    1.就本省、中央直辖市或相当级别的各经济仲裁机关的活动方针、组织办法向同级经济仲裁主席提供意见。
    2.根椐同级经济仲裁主席的要求,对县、郡和相当级别经济仲裁的裁决的申诉审理、监督提供意见。
    3.根椐仲裁员的建议,就解决经济合同纠纷、处理违反经济合同法提供意见。

    第十八条
    省、中央直辖市和相当级别的经济仲裁主席、副主席和仲裁员按部长会议的规定委任和免任。

    第三节 县、郡和相当级别的经济仲裁

    第十九条
    县、郡和相当级别的经济仲裁的权限:

    1.根椐各方的要求解决经济合同纠纷,不受纠纷价值的限制,一方或各方是外国组织、个人的除外。
    2.解决各方在同一县、郡和相当级别而没有让其他经济仲裁解决要求的经济合同纠纷。
    3.解决由省、中央直辖市和相当级别的经济仲裁授权解决的经济合同纠纷。
    4.对本身发现或根据有关经济单位、机关、组织、乡、坊、镇人民政府提出的要求,对全部或部分无效的经济合同进行检查、拿出结论和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县、郡和相当级别的经济仲裁主席、副主席和仲裁员按部长会议的规定委任和免任。

    第四章 解决经济合同纠纷、处理违反经济合同法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
    在解决经济合同纠纷、处理违反经济合同法行为过程中,仲裁员有权:

    1.要求当事者为解决纠纷、处理违反经济合同法提供有说服力的凭证。
    2.要求有关经济单位、机关、组织提供必要的材料。
    3.现场勘察。
    4.进行鉴定。
    5.要求专门机关或成立委员会评价纠纷财产。
    6.要求当事者实现必要的办法,以阻止可触发生的损失。
    7.要求银行冻结当事者户头上的一定款额;要求管理当事者财产的经济单位、机关、组织、个人,或当事者的债务人,暂缓交出当事者的财产或偿还债务,以保证经济仲裁裁决的实现;当不需要这些办法时,要作出决定撤销,并通知当事者,有关经济单位、机关、组织、个人。
    各经济单位、机关、组织、个人,对仲裁员在权限范围内的要求,必须认真执行。

    第二十二条

    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各方已书面承认证据,则仲裁员在解决经济合同纠纷、处理违反经济合同法时,可以不召集仲裁会议即可作出裁决。

    仲裁员在召开仲裁会议,解决经济合同纠纷、处理违反经济合同法时,必须要有各方、有关机关、组织的代表、鉴定人,当事人为维护自身权益所委托的律师或其他公民参加。
    如一方或各方缺席,仲裁员有权决定暂缓或照常举行仲裁会议。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无权要求另行召开仲裁会议。
    必要时,经济仲裁主席决定成立仲裁委员会,解决经济合同纠纷、处理违反经济合同法。委员会由3名仲裁员组成,一名仲裁员主持仲裁会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多数意见作出裁决。

    第二十三条

    经济仲裁根据一方或各方的要求解决经济合同纠纷。

    有权要求解决纠纷的时限是6个月,从发生违反合同之日或一方认为有违反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时间。
    从接到要求书之日起计算30天内,经济仲裁必须对纠纷作出裁决。对情节复杂的纠纷,如仲裁员提出要求,经济仲裁主席有权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

    第二十四条

    在解决经济合同纠纷时,仲裁员有权作出下述裁决:

    1.不接受、部分或全部接受各方提出的要求。在纠纷涉及到抵押、典押、保领财产时,则可裁决处理这些财产。
    2.根据经济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减少或全部免除财产责任。
    3.向各方分摊仲裁费用和其它费用。

    第二十五条

    违反经济合同法的处理只能在2年时限内实现,从开始违反之日起计。

    自经济仲裁部门发现违反或接到处理要求之日起45天内,经济仲裁必须对违反经济合同法的行为作出处理;对违反情节复杂的,如仲裁员要求延长期限,经济仲裁主席有权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能超过45天。

    第二十六条
    在处理违反经济合同法时,仲裁员有权:
    1.对全部或部分无效的经济合同作裁决,并宣布各方不得执行或终止执行该合同。
    2.适用财产处理办法。
    3.对全部无效的经济合同的签订人和故意执行全部无效合同者,用罚款进行行政处理。
    4.向违反各方分摊仲裁费和其它费用。

    第二十七条
    在经济合同纠纷的解决、违反经济合同法的处理同时,经济仲裁还有责任:

    1.向有权限的国家机关建议追究违法以至造成严重后果的个人的责任。
    2.把材料转 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建议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解决经济合同纠纷、处理违反经济合同法的裁决的申诉期限是15天,从裁决签署之日起计算。如当事人缺席,期限从裁决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在等待审理申诉期间,当事人仍要执行经济仲裁的裁决。

    第二十九条
    对解决经济合同纠纷、处理违反经济合同法裁决的申诉的审理期限为2个月,从经济仲裁接到申诉书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上级经济仲裁对下级经济仲裁的裁决的监督期为1年,从该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如发现新情况,有权要求重新审议经济仲裁的裁决的期限为2年,从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发现新情况,且当事人或其权益与解决纠纷、处理违反经济合同法行为裁决有直接关系者提出要求,上级经济仲裁在接到要求复议书之日起,在30天内重新复议该裁决。

    第三十二条
    当上级经济仲裁机关根据上诉或根据监督程序,重新审查下级经济仲裁机关的裁决时,经济仲裁主席有权决定暂缓执行该裁决。
    根据申诉或监督程序,重新审查下级经济仲裁的裁决时,上级经济仲裁有权作出以下裁决之一:
    (1)维持下级经济仲裁的原裁决。
    (2)修改下级经济仲裁的裁决。
    (3)撤销下级经济仲裁的裁决,并作出新的裁决或召集会议重新解决。

    第三十三条
    经济仲裁的申诉审理裁决有执行效力。


    第三十四条

    如各方不自觉执行经济仲裁裁决,则用以下强制措施实现:

    1.从银行的户头上扣款。
    2.清理财产,标价出售。
    部长会议规定进行强制执行经济仲裁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各当事人要根据财产责任或违法程序,承担仲裁费用及其他费用。

    仲裁费用根据部长会议的规定,按经济合同纠纷部分的价值以一定的百分比计算。
    其它费用包括:鉴定费和解决经济纠纷,处理违反经济合同法行为所必要的费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经济单位、机关、组织、个人拒不执行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要求和经济仲裁为解决经济合同纠纷、处理违反经济合同法所作的裁决,而又无正当理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仲裁员在解决经济合同纠纷、处理违反经济合同法行为时,如为谋取私利或其他个人动机,作出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决定,则视其程度的轻、重,给予纪律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经济仲裁解决经济合同纠纷、处理违反经济合同法行为时,有一方是外国组织、个人和关系到越南参加或承认的国际条约,如有违反本法规定的,则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以前规定与本法相违背的均废除。

    第三十九条
    部长会议制定本法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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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在越南设立虚拟办事处相关法律问题

      各经济成分企业可以自主经营和选择活动行业,也可以使用各种符合能力和规模的经营方式,取得最高的经济效益。

      节约开支但仍有为经营洽商、签约服务的办公空间,视经营规模和行业而定,不租用固定办公室的惬意选择租用虚拟办公司,作为办事处注册地址,实际工作却在别的地方。上述做法是否违反越南《企业法》的规定?

      按2005年越南《企业法》的定义:企业是具有招牌、财产、固定办事处及合法登记开展各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企业法》提出有关办事处的具体规定:办事处坐落于越南领土,有具体的地址,包括:门牌、省市、坊乡,同时要向经营注册机关申报。然而,《企业法》没规定一个地点可以开设多少企业,经营注册机关也无法确定企业是否在登记的地址活动。不少外国投资者直接在越南成立全外资经济组织,外商也按外国法律成立和注册经营商业活动,同时按2005年《商业法》在越南成立代办处和分行,对于这个场合,若外国投资者和外商选择虚拟办公室作为经营总部、代办处或分行,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

      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禁止企业租用“虚拟办公室”组委办事处,而言没有任何法律条文和机制约束或处理该问题。此举是“虚拟办公室”模式活跃发展的条件。然而,各企业应注意,《企业法》不规定并不代表该活动是合法,因为企业的活动不仅受《企业法》的约束,还受制于其他法律规定,例如《税务法》、《商业法》、《银行法》等。

      掌握许多企业使用“虚拟办公室”注册办事处地址情况,各权利机关正审议制定旨在约束上述活动的法律规定,已经或有意租用“虚拟办公室”的企业应慎重衡量,让经营活动可以顺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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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越南将处罚市面上未贴印花的国内产销酒类

      越南财政部160/2013/TT-BTC号通知建议:国内酒类产销组织和个体户,与税务机关联系购买印花,以便在3月1日起在市场经销的酒类包装上贴印花。

      各经营组织,个人截止2月28日24时尚未贴印花的库存国产就,必须得到核点统计,建立库存提交所在地方市场管理机关予以确认。税务机关将直接根据确认后的统计表配售印花,让销售方自行帖上。

      专为上述阶段库存酒配售印花的最后期限是3月15日。

      自3月1日起,越南国内产销酒类若不贴印花便推出市场销售者,将按照政府2012年11月12日有关酒类产销规定那个至94/2012/ND-CP号议定第23条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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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越南对于工业产权转让活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与转让工业产权的使用权不同,转让工业产权活动中有许多值得企业关注。

    工业产权是对本身创造拥有的创制发明、工业款式、半导体集成电路设计、商标、商业名称、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权限,以及对劣性竞争的保护权。

    根据2005年越南《知识产权法》规定,“转让工业产权是拥有者转让给其他组织、个人。”工业产权的范围是按照产权保护证书的范围来确定。对于有创制发明、工业款式设计、商标等产权保护证书是签发给多个组织、个人的场合,该工业产权将由组织、个人拥有。个权利拥有者当决定转让本身所拥有的工业产权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必须考虑一下问题:

    权利拥有者至可以转让本身在产权保护证书规定范围内的工业产权。

    地理标志权不可转让。地理标志是指出商品来自具体区域、地方或领土的标记。根据《知识产权法》,国家允许生产商品的组织、个人可以注册地理标志,但不能成为该地理标志的所有主。因为上述组织及个人不是权利人,所以不可以转让地址标志。

    在同样经营领域里,获保护的商业名称能辨别带有该名称的经营主体与其他主体。因此,商业名称只可以与其名下的所有经营活动、经营单位一起转让。

    获保护的商标须是标志(字母,文字,图案,图片,包括全信息或这些因素组合,以一种或多种颜色组合表达)和可辨别商标所有主的商品劳务与其他主体不同,所以所有主转让商标的时候,不能误导其名下的商品劳务的特点、来历。商标只可以转让于具备该商标注册条件的组织、个人。

    工业产权转让须以签约进行,获称为工业产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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