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经济类

  • 《越南经济合同法》

    为了尊重各经济单位在经营自主的基础上,使各种经济关系的建 立和实行得到障,从而促进商品的生产和流通;为了维护经济关系中各方的权益,并提高其责任感,维护经济活动中的秩序,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根据越南社会主义 共和国宪法第34条和第100条,本法特对经济合同制度作出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经济合同是经营单位各为了实现自己的计划而明确相互在生产、商品交换、服务、研究、科技应用以及其他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第 2 条
    经济合同的签订者如下:
    (1)法人与法人;
    (2)法人与依法登记经营的个人。

    第 3 条

    经济合同的签订,要遵照权利、义务平等和自愿、互利的原则。签订合同各方应对所涉及的财产负有法律责任。

    第 4 条
    签订经济合同是经营单位的权利。在签订合同时,任何机关组织、个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经营单位。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利用签订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严格履行已签订的经济合同是尽约单位的义务。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 5 条

    签订合同各方有权协商,依法运用财产抵押和担保方式及其他各种方式,从而保证合同的履行。

    第 6 条
    国家保护签订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签订合同各方有权要求在公证机关公证。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进行合同登记。

    第 7 条

    在履行合同发生争执时,各方可用协商办法或提交经济仲裁解决。

    第 8 条
    (1)以下经济合同被视为全部无效:
    a、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条文的;
    b、签订合同之一方没有依法登记经营的;
    c、签订合同者职权不明确或有欺诈行为的。
    (2)经济合同中部分违反法律条文,但不影响合同的其他内容,被视为部分无效。
    (3)经济合同的全部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应由经济仲裁判定。

    第二章 济合同的签订
    第 9 条

    签订合同者必须是法人的合法代表或是注册经营者。法人的合法代表或注册经营者可以书面授权代理人代表自己鉴订合同。被授权者只能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不得转授第三者。

    第10条
    签订经济合同的依据:
    a、国家的计划方针,现行的政策、制度、经济——技术标准;
    b 、市场的需求,顾客的订货单和售货单;
    c、自身发展生产经营的能力和经济活动的职能;
    d 、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签订合同各方的财产担保能力。

    第11条
    可使用文本、贸易凭据、公文、电报、售货单、订货单等签订合同。自各方签订或收到体现合同主要内容的贸易凭据之日起,合同即被视为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12条
    (1)经济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a、签订合同的年月日,各方的名称、地址、资产数目和开户银行,代表者和登记经营者的姓名。
    b、合同的对象可以用数量、重量或已商定的价值进行计算;
    c、产品质量、种类、规格、配套或工作时的技术要求;
    d、价格;
    e、质量保证;
    f、验收与交换条件;
    g、结算方式;
    h、违反合同的责任;
    i、合同的有效期;
    j、保证执行合同的办法;
    k、其他商定。
    (2)本条款(1)中的a、b、c、d四项是合同的主要内容。其他各项与某类经济合同的特点关系密切,也是该类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13条
    合同中的商品、工作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质量、技术标准的规定,或者与该单位根据商品的质量和商标要求在标准计量部门登记的质量标准相符合。未登记质量标准的新产品或不能用具体质量标准衡量工作的则要在合同书中写清楚产品的质量或工作的技术要求。

    第14条
    签订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商品工作质量保证的有关规定,对于没有国家质量保证规定的产品、工作,各方要在合同中写明质量保证的范围、内容和期限。各方可以商定在质量保证期间,产品、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纠正和处理办法。

    第15条
    各方在合同中要具体写明价格,在执行合同中不允许更改价格。对于由国家定价的商品,合同中的计价必须与之相符。

    第16条
    各方有权协商商品工作的验收交接进度表和交接的地点、方式,合同的内容必须与实际条件相符合,对各方便利。各方未商定交接地点、方式时、应遵照该类经济合 同的法律规定。如果各方在合同未商定和该类合同没有法律规定的,交货、售货方的主仓库则是交接地点,并把货物交到订货、购货方的运输工具上。

    第 17条
    结算方式由各方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协商。

    第 18条
    经济合同的有效期限由各方商定。

    第19条
    为了鼓励实现合同,各方有商定奖金权。违反合同的罚款标准由各方依法商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各方有权协商罚款数额。

    第20条
    不违法的其他协议可列入合同。

    第21条
    为了使合同条款具体化,各方有权签订合同附件,附件内容不得违背合同的内容。

    第三章 经济合同的履行、更改、终止和清理

    第22条
    各方在相互合作和尊重互利的基础上,有保证准确全部履行合同的义务。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一方有困难可能违反合同,必须立即通知对方,同时必须设法克服困难。接到通知的一方,根据自己的能力帮助对方克服困难,并设法减少可能遭到的损失。

    第23条
    除了法律有其他规定外,编制发票和催款单要与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条款内容相符合,根据合同中协商的结算方式和期限,履行付款义务。 如果合同中不注明期限,付款期限为15天,从接到摧款通知单之日算起。催款方按单据通过银行收足转款或收足现金时,付款才视为完成。

    第24条
    一方将生产经营任务的部分或全部转交给有经营登记的法人或其他个人,必须将有关继续执行合同的全部工作一并转交。
    在转交前30天,转交方必须向与合同有关各方书面报转交合同的内容和接受人。
    接受人有继续执行转交合同的义务。在接受人不够条件执行转交合同的情况下,接受转交前必须要求转交方清理合同。
    从接到通报之日起10天内,与转交方有关的合同各方有权要求按合同规定清理合同。在这期间内,如果没有清理合同要求的,合同的转交被视为已接受。

    第25条
    当签订合同的一方是即将解体法人,在解体前30天,被解体方必须书面通报合同有关各方,并进行清理合同。

    第26条
    已具法律效力的合同,根据各方的合同商定可以废除、修改。

    第27条
    当一方承认或者被经济仲裁作出违反合同的结论时,如果被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自己不利,则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单方终止合同的通报必须在10天内用书面通知 违约对方,从违约方承认或者有经济仲裁的结论之日算起。如果合同经过公证或登记,单方停止履行合同的通报必须寄给公证机关或合同登记机关,同日寄给违约 方。

    第28条
    有以下情况,各方必须共同清理合同:
    (1)合同履行完毕;
    (2)合同有效期限已满并没有延长期限的协商;
    (3)合同被停止履行或废除;
    (4)根据本法第24条第2第3 款或第25条规定,合同不得继续履行。

    第四章 违反合同的责任和无效合同的处理

    第29条
    (1)各方都要互相承担不履行合同或不正确履行合同的直接财产责任。
    (2)违约方必须向被违约方交纳违约金,如有损失必须根据以下规定赔偿:
    a、违约金标准为该合同价值的2%到12%,部长会议对各类经济合同的违约金标准作具体现定;
    b、赔偿损失费包括财产丢失、损坏价值、为阻止和限制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费用、因违反合同而引起的由被违约方已付给第三方的罚款和损失赔偿费。

    第30条
    违反结算规定的一方必须交纳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相当于法律规定的过期贷款利息数额。

    第31条
    因产品和工作质量不符合合同签订的要求,接收方有权不收,如果接收,接收前,接收方有权提出降价或加工的要求。因需要加工而不能按时履行合同,违约方要交纳违约金和赔偿因不按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第32条
    质量保证期间,如果接收产品方发现质量问题,必须及时用书面通报对方,以便共同确认,这一工作不得超过15天,包括收到通报之日起,确定后形成备忘录。在 收到通报15天内质量保证方不作答复,则被视为已承认质量问题,并承担质量责任。各方有权协商产品的降价或更换。如果质量问题得不到解决或拖延解决而引起 产品不能按合同要求使用,被违约方有权要求按本法第37条规定进行处罚和赔偿损失。如果接收产品方已与违约方协商处理了质量问题,那么接收方有权要求违约 方支付处理费用。质量保证期间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如果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而产生的损失,违约方要赔偿被违约方的损失。

    第33条
    当一方推迟履行合同时,尽管产品已经完成,被违约方有权拒绝接收,并有权要求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如果合同没有别的规定,合同内容的部分或全部提前履行,订货方有权不接收。

    第34条
    当一方不按合同规定同步完成生产任务,对方有权不接收产品,直到按规定同步完成为止。违约方向被违约方赔偿由不按期完成合伺而造成的损失。

    第35条
    当一方拒绝接收另一方按合同规定完成的产品,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交纳违约金,支付保管、运输费用和赔偿因不接收产品而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36条

    当一方不按本法第27条规定而单方停止履行合同时,按本法第37条给予违反合同的处罚,并赔偿损失。

    第37条
    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都要受到法律规定罚款范围内的最重处罚,并且赔偿由不执行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第38条
    当发生违反合同时,被违约方有权向违约方索取违约金。自接到索取违约金通知单之日起15天内,违约方必须向被违约方交纳违约金,如果越过期限,违约方必须 依法支付过期的利息。由于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被违约方有权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接到赔偿要求通知15天之内,如果违约方不答复或者不承认这一要求,被违 约方有权要求经济仲裁解决。索赔方有义务证明得知合同被违反后已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支付赔偿损失费自承认赔偿损失或经济仲裁决定赔偿之日起30天内, 过期不付,违约方必须依法支付损失费之外的愈期利息。

    第39条
    (1)根据以下规定处理被视为全部无效的合同。
    a、如果合同内容还末履行,各方不得准许履行。
    b、如果合同内容已履行一部分,各方要停止继续履行合同,并进行资产处理。
    c、如果合同内容已履行完毕,各方要进行资产处理。
    (2)本条款(1)b 项和c项的资产处理应根据下列原则进行:
    a、各方互相归还履行合同以来已收到对方的全部资产,如果该资产没有被依法没收,不能以实物归还则以现金归还 。
    b、不合法收入必须上缴国库。
    c、各方承担一切损失。
    (3)签订被视为全部无效的合同者和故意履行已被视为全部无效的合同者,根据违法情节轻重给予纪律、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被视为部分无效的合同,合同各方要修改违法条款,恢复原来的权益,并依法另行处理。

    第40条
    在以下场合违反合同可以减轻或免于全部财产责任:
    (1)遇到天灾人祸和其他预想不到的客观障碍,并已采取-切必要的克服办法。
    (2)执行国家权力机关的紧急令。
    (3)由第三方对违约方违反合同,但第三方根据本条第(1)、(2)款规定不负资产责任。
    (4)一方的违反合同是引起另一方违反合同的直接原因。

    第41条
    经各方商定以外币结算的合同,其违约金和赔偿损失费也以相应的外币计算。

    第五章 最后条款

    第42条
    本法各条规定适用于法人与科学——技术工作者、艺人、家庭经济户、农民和渔民个体户之间签订的合同。

    第43条
    本法各条规定适用于越南法人与外国在越南的各种组织机构、个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第44条
    以往规定与本法相违背者一律废除。

    第45条
    部长会议制度实施本法细则和颁布有关各类经济合同的规定。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图文信息转载自网络,其内容仅代表原作者个人观点。本平台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 第01/NQ-CP号决议:2015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措施

      越南政府近日颁发关于指导落实2015年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及中央财政预算主要任务措施的第01/NQ-CP号决议。

      决议指出:越南国会通过的2015年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综合目标是加强保持宏观经济稳定,着力解决生产经营所面临的困难。大力实现突破性战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将经济增长模式转变与提高经济运作效率和竞争力相结合,力争经济增长高于2014年。进一步推进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环境保护等领域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大力进行行政体制改革,司法改革,反贪反腐,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加强国防安全,捍卫国家主权,确保政治安全、社会治安秩序。提高对外工作效果,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

      力争实现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速达6.2%,出口总额增长10%,贸易逆差占出口总额的 5%,CPI增速5%,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占GDP的30-32%;贫困率降低1.7%至2%,贫困县降低4%;为160万个劳动者提供就业机会等是2015年的主要指标。

      实施灵活的货币政策

      政府要求越南央行主持、配合各部门、机关及地方政府主动、灵活协调货币政策工具,密切配合年度政策以根据原定目标主动遏制通胀,保持宏观经济稳定,推进经济增长及协助发展证券金融市场,为投资发展增加筹集资金能力。

      与此同时下调利率符合于宏观经济、通胀、货币市场演变。增加信贷余额;落实有效管理货币市场、金融市场举措,增加国家外汇储备。研究实施筹集黄金资源措施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实施紧缩财政政策,有效厉行节约

      财政部主持、配合各部门、机关及地方政府根据货币预算,协调管理中央政策支出。

      计划投资部主持、配合各部门、机关及地方政府为2015年完成的急迫、重要工程筹集资金以尽早投入运作,发挥作用。及时解决手续办理规程中的障碍,加快投资资金实际到位力度。为ODA项目确保应对资金。

      大力推进出口,限制进口

      工商部主持实现推进出口配套措施。扩大市场,开发好既有市场及潜力市场以出口高附加价值及高出口价值商品。

      各部门、机关及地方政府实施鼓励生产发展措施。加强对出口商品质量的管理。

      力争至2015年年底将不良贷款率降到3%以下

      政府要求越南央行加快不良贷款处理进度,力争至2015年年底将不良贷款率降到3%以下,同时推进信贷机构重组;鼓励国内外投资商参加购买不良贷款;加强越南信贷机构资产管理公司(VAMC)的金融潜力及发挥VAMC作用。

      改善医院病床紧张现状

      政府要求卫生部主持、配合各部门及地方政府提高医疗诊治质量,加强预防能力,避免疾病蔓延。

      与此同时,加快卫星医院项目、重点项目实施进度,向县级医院转交技术服务于看病治疗,恢复功能工作,明显改善医院病床紧张现状。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图文信息转载自网络,其内容仅代表原作者个人观点。本平台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 越南工业款式设计注册应注意事项

      为保护企业应付非法仿冒弊端的权益,越南企业在申办工业款式设计注册时须注意专利条件、注册主体、首先递交卷宗原则,有限权原则等问题。

      工业款式设计所有权是根据职能机关按越南《知识产权法》规定的注册手续签发证书的《决定》,或按越南是成员的国际条约规定签发国际认证。据私法律行(PLF)的经验,各家注册工业款式知识产权的企业须注意一下基本问题:

      第一、保护条件:根据《知识产权法》,工业款式这几只在具备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的条件才获保护。

      第二、拥有注册权主体包括:创作人,若创作人自行投资经费、心力创造工业款式设计;组织及个人给创作者投资经费、物资、工具或签约聘用创作者创造工业款式设计;国家机关,若使用国家预算经费、技术和基础设施的场合。

      第三、最先递交卷宗原则;对于多个组织、个人申请注册的工业款式设计相似或没有大差别的场合,专利证书将签发予拥有日期有限权或最早递交固定条件的合法申请卷宗。对于各达规定条件拥有日起优先权或同样在最早递交的申请卷宗,专利证书获签发予各方统一的申请者。若各方不达成协议,所有申请者将被拒绝签发专利证书。

      第四、优先权原则:若工业款式设计注册申请人具备《知识产权法》规定的各具体条件,可以按最先注册专利对象的依据要求获享优先权。

      第五、没注册的主题对工业款式设计的公用权:若申请人发现有人在递交申请注册卷宗之前,将相关款式设计用于商业目的,将发生以下两个场合:

      申请人可以通知对方关于已递交申请注册卷宗一事,同时要求对方终止使用工业款式设计的行为。若对方继续使用,款式设计专利证书获签发之后,注册人可以要求使用者赔偿相当于转让工业款式设计使用权的费用。

      对于在工业款式设计注册获公布前,有其他主体使用由本身创造,但与申请注册对象相同的款式设计的场合,在专利证书签发后,那人仍可以在使用数量和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款式设计,不必想获签发专利证书的主体申请或赔偿使用费。然而,若不经过款式设计注册人的同意,他们不可以扩大使用范围和数量同时不能转让款式设计所有权(除非附带转让使用或使用该款式设计的生产经营单位)。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图文信息转载自网络,其内容仅代表原作者个人观点。本平台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 《越南新矿法》

    在过去几年中越南积极创造加入世贸组织的必要条件,其中修改、完善和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作为符合世贸 组织的要求加快立法进程的一部分,2005年对1996年矿法进行重新修订,修订后的新矿法于2005年10月1日生效。由于仓促,一些细节的修订要到 2008年才能完成。2005年12月27日政府160号令和2006年1月23日发布的自然资源和环境部的1号通告提供了该修订法的执行、指南。

    本次矿法修订中的主要变化包括:

    1.为越南制定“矿产总规划”奠定了基础
    新矿法为“矿产总规划”的制定提供了基础框架,其详细部分将由政府另外提出。原则上任何违反矿产总规划的采矿行动都被禁止(当总规划正式颁布后),160 号令规定了总规划中需要包括的一些内容(比如社会经济条件)但只限于一般性的规定。关于煤炭工业的一个类似的总规划政府是在2003年采用的。

    2.明确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在矿权授予方面的权力分配
    省人民委员会可以发放个人采矿许可证和涉及普通建筑材料矿产的普查、勘探、采矿和加工许可证,以及国家矿产总规划以外地区或国家矿产储备地区以外地区的采 矿和加工许可证的发放。 自然资源和环境部负责省人民委员会管理以外的矿产调查、勘探、开采和加工许可证的发放。 许可证的发放者有权批准该许可证的延长、撤消、恢复和转让。

    3.取消了小规模普通建筑材料矿物开采必须得到采矿许可证的规定
    事实证明,要求个体采矿者和小公司通过勘探和预可行性研究一整套程序申请小规模建筑材料矿产的开采许可证是不现实的。本次矿法修订虽然在上述方面做了一些 修改,但总体上看,并未做出重大的变革,无论是160号令还是1号通告都没有实质性变化。重新修订的矿法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一些投资者非常关注的问题,例 如取得采矿权的不确定性等问题,在本次修改中并没有得到解决。这些对投资者特别是私人和外国投资者有较大阻力。
    事实证明,要求个体采矿者和小公司通过勘探和预可行性研究一整套程序申请小规模建筑材料矿产的开采许可证是不现实的。本次矿法修订虽然在上述方面做了一些 修改,但总体上看,并未做出重大的变革,无论是160号令还是1号通告都没有实质性变化。重新修订的矿法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一些投资者非常关注的问题,例 如取得采矿权的不确定性等问题,在本次修改中并没有得到解决。这些对投资者特别是私人和外国投资者有较大阻力。

    新矿法中仍然存在的问题:

    (1)鼓励
    新矿法第5条提出,国家将为国有企业在重要矿产的开采和加工业中起领导作用提供优惠条件。这条在实际中对私人投资者有多大影响可能并不明显。但这确实会让人对投资者在涉及到重要矿产的领域与国有企业竞争的能力产生怀疑。

    (2)限制
    新矿法允许政府在任何规定的时间内宣布允许出口和限制出口的矿产表。即使是矿产投资者已经投资的并用于出口的矿产开发项目也不例外。因此该法 阻碍了大资本的长期项目的投资。类似的还有新矿法第14条允许政府由于国家的国防、安全、历史或文化或公共利益等原因宣布正在采矿的地区为禁止采矿区或暂 时禁止。由于政府的干预权过大,使投资者缺少安全感。

    (3)土地租约
    新矿法规定矿业公司进行采矿和矿产加工活动必须与政府机构(通常为地方人民委员会)签订土地准人租约。如果租地中任何部分被放弃或采矿许可证和加工许可证 期满,这些租约必须给予修正或更新。矿业公司可能会担心得不到土地租约,因为采矿经营中土地的使用是重要的问题。签订土地准人租约的要求使在取得采矿经营 权的管理程序中增加了不确定性。

    (4)要求投资者增加基础设施投入
    根据新矿法,投资人从事矿业活动时可能被要求根据批准的勘探计划或可行性研究进行改善基础设施的投资。但新矿法和税法中没有规定这类投资可以得到补偿(通 过减税、减少地租或其他鼓励)。这种做法通常是可以理解和可以接受的,但这却会阻碍在没有或缺少基础设施地区的采矿投资。

    (5)勘探许可证持有者不具有申请采矿许可证的专有权
    根据新修订的矿法,勘探许可证持有者仍然不具有申请采矿许可证的专有权,仅具有一个特别申请权,而且这个权力也只是在勘探许可证期满后的6个月内有效。由 于勘探活动常需要大量前期投入和时间,而采矿许可证是对投资者进行勘探工作的一个激励。采矿许可证能否得到批准的不确定性是在越南进行矿产勘探活动的主要 障碍。另外,160号令有一个变化会对投资者产生消极影响,勘探许可证规定的面积减少到以前的50%,有些情况为10%。

    (6)采矿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的申请程序和转让规定基本没变,采矿许可证的附加内容只做了小小的修正,要求许可证持有人使用矿权水和地热必须在许可证中明确提出。

    (7)投资许可证
    新法并没修改旧法中的31条4款,该款规定,在发放采矿许可证的同时发给依据越南外国投资法规定的投资许可证。由于矿产项目的投资通常在勘探时就开始了, 这项规定可能使必要的许可证不能及时得到。其结果将影响到采矿项目的执行和项目融资中的“可贷性”。一个较好的矿业法允许投资者在适当的时候申请投资许可 证,在发放采矿许可证的同时自动得到投资许可证或相应的证明。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图文信息转载自网络,其内容仅代表原作者个人观点。本平台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 越南政府关于现金结账新规定

      越南政府有关现金结账新规定之222/2013/ND-CP号议定。

      新议定对现金和现金结账的概念做出清晰规定,营造执法过程的透明度,扩大现金结账涉及对象,包括各信贷组织、外国银行分行、国库和各相关组织与个人。

      根据新规定,各种被限制的交易包括:国家预算经费使用机构,国家资金使用机构不得用现金进行结账,财政部和国银规定允许的情况不属此例。

      此议定注明若干具体例外情况,而新议定则无此类似情况规定。在证券交易厅上的各宗证券交易或已在证券记存中心注册、记存的证券不以现金结账。企业凑资和企业凑资转让的交易不得以现金结账;非信贷组织的企业之间的借贷不以现金结账。有信贷组织,外国银行分行对客户实行贷款融资,必须遵照国家银行的规定。提款一事,161号议定规定各信贷组织和国库获准与提取大笔现金的客户进行磋商,和只需提前通知。222号议定对各信贷组织和外国银行分行采取类似规定;但对于国库,客户无论提款额多少,都要想财政部注册,而非只通知和同上述组织磋商。此规定是为了加强监督各国库的政府预算源至现金交易,因为各国库对国家经济体和货币问题居重要角色。

      值得注意的是,新议定并无规定禁止人民在房屋、汽车和其他大价值财产买卖上使用现金交易。

      综观,222号议定对使用现金结账有更紧密和更限制的规定。这规定初期可能令向来习惯现金交易的市民有些不习惯,但符合国家经济体减少使用现金,较强透过其他工具进行结账的主张,符合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图文信息转载自网络,其内容仅代表原作者个人观点。本平台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 外资可参股不控股参与越南禁止外资进入行业

     《越南投资评论》5月4日报道,越南国会常委会4月底对《投资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讨论,该草案明确定义了“外国投资者”,即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国籍的个人,在外国建立并按照外国法律经营的组织,51%以上的注册资本由外国个人或外国组织持有的企业,以及至少51%的成员是外国个人、外国组织或外国企业(含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越南国会经济委员会主席阮文交解释说,根据新修订的《投资法》,外资在注册资本中占49%的合资企业仍被视为越南本土企业,这样外资可以通过参股而不控股参与此前禁止外资进入的行业。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图文信息转载自网络,其内容仅代表原作者个人观点。本平台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 越南对于工业产权转让活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与转让工业产权的使用权不同,转让工业产权活动中有许多值得企业关注。

    工业产权是对本身创造拥有的创制发明、工业款式、半导体集成电路设计、商标、商业名称、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权限,以及对劣性竞争的保护权。

    根据2005年越南《知识产权法》规定,“转让工业产权是拥有者转让给其他组织、个人。”工业产权的范围是按照产权保护证书的范围来确定。对于有创制发明、工业款式设计、商标等产权保护证书是签发给多个组织、个人的场合,该工业产权将由组织、个人拥有。个权利拥有者当决定转让本身所拥有的工业产权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必须考虑一下问题:

    权利拥有者至可以转让本身在产权保护证书规定范围内的工业产权。

    地理标志权不可转让。地理标志是指出商品来自具体区域、地方或领土的标记。根据《知识产权法》,国家允许生产商品的组织、个人可以注册地理标志,但不能成为该地理标志的所有主。因为上述组织及个人不是权利人,所以不可以转让地址标志。

    在同样经营领域里,获保护的商业名称能辨别带有该名称的经营主体与其他主体。因此,商业名称只可以与其名下的所有经营活动、经营单位一起转让。

    获保护的商标须是标志(字母,文字,图案,图片,包括全信息或这些因素组合,以一种或多种颜色组合表达)和可辨别商标所有主的商品劳务与其他主体不同,所以所有主转让商标的时候,不能误导其名下的商品劳务的特点、来历。商标只可以转让于具备该商标注册条件的组织、个人。

    工业产权转让须以签约进行,获称为工业产权转让合同。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图文信息转载自网络,其内容仅代表原作者个人观点。本平台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 越南非现金结算交易新规定

    控制现金流量的作用很重要,让越南央行有效的实施货币政策和推动经济发展。以现金结算是各组织、个人 直接在结算交易中支付现金或以现金履行其他付款义务。根据越南政府2013年颁行及从2014年3月1日起生效的第222号议定,现金是国家银行发行的纸 币、硬币,即是越盾。

    第222号议定也规定若干交易不能在越南领土上以现金结算。然而,在经营、贸易活动中,法律没有完全禁止,只集中于不良分子趁机“洗钱”的交易。被禁止以现金结算的两种交易包括:

    一、证券交易

    采用于在证券交易平台、集中市场进行的交易。对于通过电子交易的非集中市场进行的交易,解散方式将由买卖双方协议。如今,这些交易主要以转账方式结算。

    通过证券交易平台的交易系统,在证券寄存中心登记、寄存的证券交易。

    二、企业的财务交易

    向企业注资、买卖或转让股份的交易。

    非信贷组织的企业不得以现金贷款及提供贷款。

    目前,越南许多企业不是信贷组织,但仍以其闲置资金从事贷款的劳务,此举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法律已明文规定只有国家银行、信贷组织才可以从事提供现金贷款劳务,非信贷组织的企业必须注意这项问题。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图文信息转载自网络,其内容仅代表原作者个人观点。本平台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 越南将处罚市面上未贴印花的国内产销酒类

      越南财政部160/2013/TT-BTC号通知建议:国内酒类产销组织和个体户,与税务机关联系购买印花,以便在3月1日起在市场经销的酒类包装上贴印花。

      各经营组织,个人截止2月28日24时尚未贴印花的库存国产就,必须得到核点统计,建立库存提交所在地方市场管理机关予以确认。税务机关将直接根据确认后的统计表配售印花,让销售方自行帖上。

      专为上述阶段库存酒配售印花的最后期限是3月15日。

      自3月1日起,越南国内产销酒类若不贴印花便推出市场销售者,将按照政府2012年11月12日有关酒类产销规定那个至94/2012/ND-CP号议定第23条进行处分。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图文信息转载自网络,其内容仅代表原作者个人观点。本平台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 越南对贸易中介酬劳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介是促进商贸交易的催化剂,这在越南是获法律认可的活动。

      据2005年越南《商业法》规定,贸易中介是有一商人在相关各方协议和签订货品交易、供应服务合同的过程中做牵引角色,并且按照中介合同领取酬劳。

      为保障协议自由,越南法律允许各方可以协议产生中介酬劳权益的时间。对于没事先协议的场合,中介酬劳权将从各方签订中介合同当天起产生。这规定源于中介活动的特点,中介担任牵引、调解角色,直至各方签订交易合同为止,但不包括监督各方执行合同义务。

      各委托方有义务支付中介酬劳。中介酬劳权只在各委托方履行本身义务的情况下才得到保障。

      实际上,许多价值庞大的交易合同,各委托方会在双方完成结算义务后才支付中介酬劳。因此,视各方在签订交易合同后可能产生的权益和义务而定,履行结算义务的时间会有所改变。

      履行结算义务的时间通常在中介结算期限条款内规定,委托方有责任在领取交易款项后的固定期限内结算中介酬劳。

      对于中介活动,上述协议含很多风险:第一,中介难以掌握各方是否已履行义务。第二,中介的权益受制于委托方,若后者不获结算交易款项,中介也无法领取酬劳。

      作为供应和需求之间的桥梁,中介活动有助于提升经济交易效益,然而, 中介应谨慎衡量中介合同条款,以维护本身的合法权益。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图文信息转载自网络,其内容仅代表原作者个人观点。本平台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